产品认证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1.有利于系统集成企业展示自身实力,有利于信息系统项目主建单位对项目
承建单位
的选择,降低前期
沟通成本
。
随着系统集成市场的逐渐规范,建设单位对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要求会越来越严格,国家政府部门对涉及政府投资或涉及安全的项目,也会规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这些系统集成项目包括: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施单位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很多系统集成项目的招标中都会要求投标者要具备一定等级的资质证书,所以,系统集成企业获得《资质证书》,等于取得进入系统集成市场的钥匙,反过来也是对没有获得《资质证书》的竞争者形成了一道进入的门槛。
3.有利于系统集成企业按照等级标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技术和管理能力。
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要求企业的项目管理达到一定的水平,要求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企业通过培养项目经理可以提高自身项目管理的能力。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比较: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申报企业请仔细阅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
信计
资[2012]6号)(以下简称《等级评定条件》),根据评定条件对照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申请级别。
·1999年
11
月
12
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
10
月
1
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
4
月
9
日《关于开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启动
·2003年
7
月
1
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规范(试行)》
·2004年
11
月
12
日
计算机系统集成
资质认证工作五周年
·2011年年初,部资质办经研究决定开展资质评定条件修订等有关工作
·2012年
5
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2012
年修定版)》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2012
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出台
2014年
1
月
2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第6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
信息化建设
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
加强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
规范化管理
,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
计算机应用系统
工程和
网络系统工程
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
资质认证
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
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
第九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
小型企业
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
)
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
(
含两年
)
。
(三
)
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
(
含三个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四
)
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
组织管理体系
。
(五
)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
信息系统开发
、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发布)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五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
申报材料
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二)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
自治区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批后,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二
)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
(一) 获证单位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
检查表
》,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
质量事故
或用户投诉,必须及时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
(二)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三条 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五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重新审查。
第二十六条 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
技术负责人
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变更情况,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
第二十七条 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制度。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十三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公布网页和查询电话,社会各界可通过指定的网站和电话,查询资质认证和年检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
公安
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之通知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现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
企业资质
(以下称
一级资质
),且取得一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3年;
3、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的
净值
不少于1000万元,无形资产中软件的
账面净值
不少于1000万元;
6、申报企业或其
关联企业
具有涉及
国家秘密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
7、近三年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质检、审计、海关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一级资质
1、企业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注册的
企业法人
,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企业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3、企业主业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
;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
固定资产
和
无形资产
。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
知识产权保护
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
履约能力
,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要大于或等于
30%
,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
1.2
亿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
6500
万元。
1、已建立完备的
质量管理体系
,通过国家认可的
第三方认证机构
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完备的
项目管理体系
,使用
管理工具
进行项目管理,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
客户服务体系
,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220
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
80%
;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30
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
10
名;
二级资质
3、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10
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5
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
平米。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150
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
80%
;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18
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
4
名;
三级资质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且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3、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
1、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或不少于
4000
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
70%
)。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
30%
,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
1500
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
800
万元。
1、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2、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3
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
300
平米。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50
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
60%
;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6
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
1
名;
四级资质
1、企业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注册的
企业法人
,产权关系明确;
5、企业有良好的
知识产权保护
意识,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6、企业有良好的
履约能力
,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8、企业遵守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年度无不良行为;
12、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
技术开发能力
;
13、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
60%
;
14、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2
名;
15、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咨询电话:13814265526